2008年8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欠条上签了负责人的名字却不能因此要负责人还钱
因为这是职务行为
    案情实录:徐某诉称:其在承揽建设某公司的一项工程中,该公司负责人俞某拖欠部分工程款至今未付。故起诉要求俞某支付欠款23000元。俞某辩称:其现在已经不再担任该公司的负责人,工程欠款应向该公司要求支付,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,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,其职务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。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,被告虽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,但欠条上载明了该款为建设该公司的工程所欠,而在出具给原告欠条期间,被告担任该公司的负责人。也就是说,原告所诉称的欠款并非被告的个人债务,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开声祥